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8410号
原告:叶某,女,19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男,19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原告叶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某年某月某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慧英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慧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鲁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