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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8410号

叶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叶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8410号

原告:叶某,女,19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男,19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原告叶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某年某月某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慧英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慧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鲁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