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5505号
原告:刘某某,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权,河南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云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郭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