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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5505号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5505号

原告:刘某某,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权,河南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云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郭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