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1民初2357号

李萌剑与陈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萌剑,陈存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357号

原告:李萌剑。

被告:陈存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萌剑与被告陈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陈存龙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存领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吴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