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357号
原告:李萌剑。
被告:陈存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萌剑与被告陈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陈存龙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存领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吴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
李萌剑与陈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357号
原告:李萌剑。
被告:陈存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萌剑与被告陈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陈存龙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存领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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