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21刑初185号公诉机关南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2016年4月1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5月17日被南部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姚志刚,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柴某某,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会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现住宜宾市。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郭某,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专科毕业,出纳,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现住宜宾市。2016年4月2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南检公诉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柴某某、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方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柴某某、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马某某在宜宾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主要从事通信工程施工。为便于施工,被告人马某某与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内部经营协议,成立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办事处,对外以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发公司”)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办事处由被告人马某某负责,被告人柴某某任会计,被告人郭某任出纳。2015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以通发公司名义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做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的工程后,结帐时,通发公司要求马某某提供进货发票来抵扣税款。马某某认为发票不好开且税收比较高,就想通过票贩子购买增值税发票,遂安排被告人柴某某联系购票。为此,在与南充市凯富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的货物购销关系的情况下,被告人郭某支付166932元(人民币,下同),让南充市凯富商贸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张,并通过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国税局认证抵扣了税款346502.32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将抵扣税款346502.32元补交。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柴某某、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柴某某、郭某虚构购销合同,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起组织、领导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柴某某、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接到电话后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属初犯、偶犯,审理中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柴某某、郭某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所提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谢 健
人民陪审员 田文仁
人民陪审员 吕桂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夏 天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