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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福门民初字第330号

吴金华、王文胜等与曲海军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吴金华,王文胜,曲海军,烟台国苑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福门民初字第330号

原告:吴金华,女,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原告:王文胜,男,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姝华,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芸,山东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海军,男,汉族,住烟台福山区。

被告:烟台国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恩国,董事长。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枫,烟台福山福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吴金华、王文胜诉被告曲海军、烟台国苑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吴金华、王文胜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金华、王文胜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华、王文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5元,减半收取计5378元,由原告吴金华、王文胜负担。

审 判 长  赵志强

人民陪审员  吕淑美

人民陪审员  王绍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肖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