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福门民初字第330号
原告:吴金华,女,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原告:王文胜,男,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姝华,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芸,山东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海军,男,汉族,住烟台福山区。
被告:烟台国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恩国,董事长。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枫,烟台福山福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吴金华、王文胜诉被告曲海军、烟台国苑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吴金华、王文胜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金华、王文胜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华、王文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5元,减半收取计5378元,由原告吴金华、王文胜负担。
审 判 长 赵志强
人民陪审员 吕淑美
人民陪审员 王绍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肖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