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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执355号

熊洪凯与绥阳县联盟煤矿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洪凯,绥阳县联盟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3执355号申请执行人熊洪凯。被执行人绥阳县联盟煤矿。组织机构代码:21485163-6。主要负责人刘德元。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绥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绥劳人仲字(2016)第47号仲裁裁决书,受理熊洪凯申请执行绥阳县联盟煤矿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绥阳县联盟煤矿对绥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律规定期间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熊洪凯自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熊洪凯申请执行绥阳县联盟煤矿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何世模

审判员  吴坤潜

审判员  王 喆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成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