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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刑初425号

施圣尝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施圣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02刑初425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圣尝,男,1963年8月28日生,汉族,阳江市江城区人,住阳江市江城区,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5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6)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圣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圣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圣尝是吸毒人员。2016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施圣尝在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岗列龙涛村委会施东村一巷6号x家中容留何振华家中容留何x、谭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谭x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施圣尝在阳江市江城区岗列龙涛村委会施东村一巷6号x其家中容留何振华其家中容留何x、谭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谭x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5月1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施圣尝在阳江市江城区岗列龙涛村委会施东村一巷6号x其家中容留何振华其家中容留何x、谭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谭x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直到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施圣尝与何振华被告人施圣尝与何x、谭成在阳江市江城区岗列龙涛村委会施东村一巷谭x在阳江市江城区x6号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施圣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圣尝无视国家法律,三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圣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施圣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施圣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何静虹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徐顺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