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81民初4323号

占仕发与占树崇、占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占仕发,占树崇,占丽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1民初4323号

原告:占仕发,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熙,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占树崇,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被告:占丽凤,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原告占仕发与被告占树崇、占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占仕发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占树崇、占丽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占仕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占树崇、占丽凤偿还借款29000元,并支付自2001年11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2%计算);2.本案诉讼费等由占树崇、占丽凤承担。事实和理由:占树崇从1998年3月7日至2001年11月7日先后从占仕发处借款总计29000元,2001年11月7日由占树崇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息2.5%。上述借款发生在占树崇、占丽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占丽凤应负共同还款责任。请求支持占仕发的诉讼请求。占树崇、占丽凤未作答辩。占仕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等证据,该证据客观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占树崇与占丽凤于1995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占树崇从1998年3月7日至2001年11月7日先后向占仕发借款,共计29000元。2001年11月7日由占树崇向占仕发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借款总额29000元,约定月利息2.5%,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占仕发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占仕发与占树崇之间的民间借贷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占仕发出借款项后,占树崇负有及时付息还款的义务。双方约定月利率2.5%,现占仕发主张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占仕发可以随时要求占树崇偿还借款本息,现占仕发以诉讼方式要求占树崇偿还借款本息并无不当。本案借款发生在占树崇与占丽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应认定为占树崇个人债务的情形,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占丽凤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占仕发要求占树崇、占丽凤偿还借款29000元并支付从2001年11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不应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占树崇、占丽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占树崇、占丽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占仕发借款29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01年11月9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占树崇、占丽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福建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林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郑艾玲附注: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条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