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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3380号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3380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