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29执1298-1号

嘉祥县国土资源局、严继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嘉祥县国土资源局,严继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1298-1号申请人嘉祥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谢业龙,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严继申,男,195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本院根据申请人嘉祥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及嘉国土资监字〔2015〕7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执行人严继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76存款11835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十二个月,即从2016年9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继同

审判员  张宝厅

审判员  贾顺启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