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波、魏峰,江苏××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鸿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法定代表人邵红仙。被执行人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法定代表人王红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红生。被执行人邵红仙。被执行人丹阳市永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文彪。被执行人朱文彪。被执行人王霞。被执行人江苏丹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法定代表人王生明。被执行人王生明。被执行人王长坤。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鸿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红生、邵红仙、丹阳市永丰塑胶有限公司、朱文彪、王霞、江苏丹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王生明、王长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丹后民初字第03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江苏鸿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并按月利率18.45‰支付自2014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被告江苏鸿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并按月利率18.45‰支付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被告江苏鸿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被告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红生、邵红仙、丹阳市永丰塑胶有限公司、朱文彪、王霞、江苏丹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王生明、王长坤对江苏鸿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8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鸿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红生、邵红仙、丹阳市永丰塑胶有限公司、朱文彪、王霞、江苏丹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王生明、王长坤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江苏鸿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红生、邵红仙、丹阳市永丰塑胶有限公司、朱文彪、王霞、江苏丹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王生明、王长坤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车辆均已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丹阳市永丰塑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阳市开发区路巷社区的房产(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14号)、被执行人王生明所有的位于河畔花园5-2-602室的房产(云阳××号)均已被多个案件查封,在本案中暂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丹后民初字第03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邢永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钱云峰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