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1043号
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振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浩盾,该公司八分公司安全科长。
被告:毛金玲,女,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毛金玲车辆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毛金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