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2执98号申请人刘西汉,男,汉族,农民.申请人曹书英,女,汉族,住址同上,农民.被执行人丹凤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屈怀德,该院院长。刘西汉、曹书英与丹凤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10民终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撤销丹凤县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第一条,维持第二条。
二、由丹凤县妇幼保健院赔偿刘西汉、曹书英各项损失共计65056.25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总计7353元,由刘西汉、曹书英负担2205.9元,丹凤县妇幼保健院负担5147.1元;鉴定费20270元,由刘西汉、曹书英负担6081元,丹凤县妇幼保健院负担14189元。判决生效后,丹凤县妇幼保健院未主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丹凤县妇幼保健院已在本案立案前将案件标的款汇入丹凤县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现申请人刘西汉、曹书英已将标的款全部领取,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10民终2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870元由于丹凤县妇幼保健院在执行前已自觉履行,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书义
审 判 员 王军民
代理
审判员 李培尧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彭学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