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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民初4288号

曲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曲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4288号申请人曲某,女,汉族,1962年10月22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号。委托代理人魏娜,系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59年9月20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秀月街***号1-6-1。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曲某诉被申请人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曲甲名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X号房屋作为担保。同日,本院作出(2016)辽0202民初42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某某的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曲甲名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X号房屋。而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X号房屋和担保财产。2016年9月20日,申请人曲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X号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X号房屋的查封。

审 判 长  郭云奎

审 判 员  朱 莉

代理

审判员  朱迎颖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于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