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311号原告冯玉国,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孙井荣,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国诉被告孙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玉国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冯玉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泽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