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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3311号

冯玉国诉孙井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玉国,孙井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311号原告冯玉国,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孙井荣,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国诉被告孙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玉国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冯玉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泽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