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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2013号

叶学勤与吕爱成、李小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学勤,吕爱成,李小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2013号

申请执行人:叶学勤。

被执行人:吕爱成。

被执行人:李小青。本院在执行叶学勤与吕爱成、李小青民间借贷一案中,因(2016)苏1283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申请人叶学勤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吕爱成、李小青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焦志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