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2013号
申请执行人:叶学勤。
被执行人:吕爱成。
被执行人:李小青。本院在执行叶学勤与吕爱成、李小青民间借贷一案中,因(2016)苏1283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申请人叶学勤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吕爱成、李小青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焦志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