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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民终978号

于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民终9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

上诉人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6)内2223民初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某某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8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于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于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常胜

审 判 员  于可欣

代理

审判员  德 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包添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