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6029号原告李科强,户籍地址四川省盐亭县。委托代理人吴龙,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指定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志国,户籍地址湖南省湘阴县。被告深圳市新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麻雀岭工业区M-8栋东座101房。法定代表人陈爱民。被告深圳市龙基通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62区龙基通宝汽配城一楼A168室。法定代表人庄焕双。委托代理人刘志飞,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小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庄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