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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申77号

高乾俊与陈金才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金才,高乾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申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金才。委托代理人冷贺矿、李权峰,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乾俊。委托代理人陈郁松,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金才因与被申请人高乾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合民二终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金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苏元

审判员  张长海

审判员  张 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庆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