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申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金才。委托代理人冷贺矿、李权峰,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乾俊。委托代理人陈郁松,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金才因与被申请人高乾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合民二终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金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苏元
审判员 张长海
审判员 张 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庆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