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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5001号

申请执行人刘鹏与被执行人厦门楼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鹏,厦门楼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001号

申请执行人:刘鹏,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执行人:厦门楼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584号1105室。法定代表人孙俊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忠、郭妙灵,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60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楼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236.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林伟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陆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