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001号
申请执行人:刘鹏,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执行人:厦门楼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584号1105室。法定代表人孙俊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忠、郭妙灵,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60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楼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236.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林伟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陆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