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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执2166号

鲁伟光等罚金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鲁伟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216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高虹,院长。被执行人鲁伟光,女,1960年4月8日出生。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与鲁伟光罚金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被执行人鲁伟光应缴纳罚金2500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鲁伟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鲁伟光具备履行能力后,本院将恢复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 凯

审 判 员 赵 蕾

代理

审判员 马 萨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孟晓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