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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民终1076号

朱宝良与郭栋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宝良,郭栋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终10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宝良,1969年4月13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利,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栋梁,1979年12月6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

上诉人朱宝良因与上诉人郭栋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初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朱宝良、郭栋梁于2016年9月6日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朱宝良、郭栋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朱宝良、郭栋梁撤回上诉;

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朱宝良、郭栋梁各负担2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姚德满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