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2刑初262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亚威,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2015年12月2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1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任二涛,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亚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亚威及其辩护人任二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赵亚威酒后驾驶一辆豫Q×××××轻型普通货车,沿上蔡县百尺乡纸张村至百尺寺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葛寨村村东十字路口时,与贾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被害人贾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亚威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告人赵亚威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80mg/100ml,被害人贾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4.42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贾某系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赵亚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应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贾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应负该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赵亚威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近亲属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作出(2016)豫1722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除交强险理赔的范围外,判决被告人赵亚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37753.2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赵亚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执行和解,先期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10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赵亚威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亚威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苏某1、苏某2、葛某、尼大巍、赵某、张某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上蔡县公安局110接处警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5)1939号检验鉴定报告,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上)公(交)鉴(法)字(2015)9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上公交认字(2016)第009号、第1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被告人赵亚威到案情况说明,上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6)豫1722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书,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收条,被告人赵亚威及被害人贾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赵亚威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亚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交通肇事后逃逸。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亚威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亚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亚威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亚威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亚威系初犯、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亚威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亚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人民陪审员 宋天宝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