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22执307号

黄关菊与李小容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关菊,李小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307号申请人黄关菊,女,200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申请执行人李小容,女,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盐边县人民法院的(2010)盐边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160元。经本院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的(2010)盐边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航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何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