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0号
原告:潘斌龙,男,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葆春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8184********。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萍,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晓东,男,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港口路***号*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4212282********。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军,男,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号*栋*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4212276********,系被告胡晓东所在社区推荐的人。
原告潘斌龙与被告胡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斌龙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晓东的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斌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500000元;2、请求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胡晓东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自2015年12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潘斌龙与被告胡晓东存在经常性的生意往来。2015年9月,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500000元。因被告没有还款能力,双方约定将该笔欠款转为借款,并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偿还了30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被告胡晓东答辩称:
一、被告曾在温岭经营一家彩票店,原告经常在被告处购买彩票,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彩票返还利润5%支付给原告,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原告协同他人强迫被告写下欠条。
二、原、被告之间并无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彩票利润返还款。
三、被告是在2015年8月8日被原告强迫写下欠条的,后被告迫于压力于2015年8月15日至11月16日之间共向原告转账了473827元,后因原告拒绝交回欠条,余款被告才未支付的。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胡晓东向原告潘斌龙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潘斌龙伍拾万元整,10月8号之前还20万,之后每月还15万12月8日还清”,落款时间为2015年9月8日,虽被告提出出具欠条的时间为2015年8月8日,但从书写痕迹来看,把“8”改成“9”应在书写当时就予更改了,而非事后涂改,另,被告至今亦未提出鉴定申请,故,
本院认为欠条的出具时间应为2015年9月8日。原告认可被告于2015年9月23日至11月16日支付给原告的300000元系支付本案欠条款项。双方争议的事实在于被告于2015年8月15日支付的50000元、2015年8月26日支付的40000元以及2015年9月8日支付的83827元是否为支付本案欠条款项。
本院认为2015年8月15日支付的50000元、2015年8月26日支付的40000元,其支付时间早于欠条出具的时间,故不应认为是支付本案的欠条款项,2015年9月8日支付的83827元,从支付的时间、金额和原被告庭审陈述来看,应为欠条出具前的款项。故至今被告尚欠原告欠款金额为20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欠条是原、被告双方在对前期彩票购买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的结算,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虽称在原告强迫下出具了本案欠条,但并未提供证据以证明,且在出具欠条后支付了部分所欠款项,故
本院认为该欠条系在双方自愿达成合意的前提下出具的。被告主张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票利润的行为是违法的,本案欠条无效,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及法律规范文件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约定被告胡晓东于2015年12月8日前归还全部欠款,现被告逾期尚欠200000元未还,应支付给原告自逾期之日起即2015年1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胡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潘斌龙欠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潘斌龙负担2250元,由被告胡晓东负担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梁必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代
书记员 郑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