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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3692号

代丽与汤道中、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代丽,汤道中,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692号

原告:代丽,女,汉族,1971年4月9日出生,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米潇,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道中,男,汉族,1966年2月2日出生,住宿州市泗县。

被告:张勇,男,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丽诉被告汤道中、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扣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