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692号
原告:代丽,女,汉族,1971年4月9日出生,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米潇,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道中,男,汉族,1966年2月2日出生,住宿州市泗县。
被告:张勇,男,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丽诉被告汤道中、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扣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