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986号原告青岛引领康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负责人陈安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昌忠,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振男,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福满堂精品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被告李德。第三人威海市保利大剧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翔。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引领康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告威海福满堂精品家具有限公司、李德及第三人威海市保利大剧院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刘向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