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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03584号

周翠红与姜冬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翠红,姜冬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民初03584号

原告:周翠红,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仙旺,农民。

被告:姜冬祥,农民。

原告周翠红为与被告姜冬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雷章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翠红委托代理人周仙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冬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告父亲与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系朋友关系,原告出嫁在宁波经营小卖部。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1年10月14日,经原告代理人出面向原告借款132000元。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格式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周翠红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贰仟元整(¥132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按月付息,本金于2012年10月13日之前归还。未按期归还,可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承担一切费用(诉讼法、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费、交通费等所有开支)全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姜冬祥(捺印)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135××××0800(610800)签定日期:2011年10月14日”。借款后,被告分别于2011年11月14日、2011年12月13日、2012年1月13日、2012年2月3日各支付原告利息4620元,合计人民币18480元。其余利息和本金至今未向原告归还,遂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姜冬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翠红借款人民币13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姜冬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章兴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柴燕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