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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44号

马传虎与许亮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传虎,许亮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4民初44号原告马传虎,1976年1月21日。委托代理人王德勇。被告许亮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德州公司)负责人孙春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强,公司员工。

原告马传虎诉被告许亮亮、太平洋财险德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

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0日,被告许亮亮驾驶车辆撞伤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被告许亮亮、太平洋财险德州公司均辩称,同意依法赔偿原告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6时55分,被告许亮亮驾驶鲁N×××××号车辆沿临邑县华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华兴路与犁城大街交叉路口处向东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原告马传虎驾驶的鲁N×××××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马传虎受伤。经临邑县交警队现场勘验依法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马传虎不负事故责任,被告许亮亮负事故全部责任;鲁N×××××号车辆实际所有人是被告许亮亮,并在太平洋财险德州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一份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许亮亮已支付原告赔偿款1万元。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另查明,原告受伤后住入临邑县人民医院治疗17天,支出医疗费23357.32元及鉴定费30元,提供病历、用药明细、费用票据;依原告申请经本院依法委托德州德弘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原告伤情1、构成十级伤残,2、误工时间120天,营养期限75天,护理期限45天,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出院后需一人护理,3、二次手术费用700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2000元,提供鉴定意见书、费用票据;原告为城镇居民户籍性质,在山东中合农产品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工作,每月平均工资1384元,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营业执照、停发工资证明、工资表、银行汇款证明、劳动合同书;原告主张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由其妻子郑玉兰、其弟马传彬护理,郑玉兰为城镇居民收入为每天80元,马传彬从事个体批发和零售业收入为每天163.24元,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结婚证、村民委员会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临邑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原告车损1682元并支出鉴定费200元,提供鉴定书及票据;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看车费150元,提供山东省客运出租专用定额发票。

被告经庭审质证相关证据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司法鉴定及车损鉴定结论均不予认可,应按照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项目。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认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采纳并据此认定相关案件事实,即原告损失依法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德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作为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和侵权实施人的被告许亮亮承担;被告虽不予认可相关鉴定结论,但未提供充分理由充足证据予以反驳推翻,因此本院依法采纳上述证据并据此计算原告主张的相关赔偿项目;原告主张医疗费、误工及护理人员收入标准、鉴定费、原告身份性质均提供充分理由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依法无据,主张交通费、看车费均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本院依法对其上述主张均不予采纳。另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依法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又因考虑到原告受伤住院治疗、作鉴定等均需支出交通费的客观事实,本院依法酌情分别予以认定。看车费理由同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14520元(详见清单)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德州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12190元,余款鉴定费及看车费共计2330元由被告许亮亮承担(被告许亮亮已支付原告赔偿款1万元在执行时扣除);

二、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67元,由被告许亮亮承担。注:履行方式:1、被告太平洋财险德州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107087元至原告马传虎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帐号:62×××612、被告太平洋财险德州公司支付5103元至被告许亮亮开户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帐号:62×××33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限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孟园园注: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赔偿清单一、医疗费23357.32元;

二、残疾赔偿金63090元;

三、误工费120天/30天×1384元/月=5536元;

四、护理费80元/天×45天=3600元163.24元/天×17天=2775元五、营养费30元/天×75天=2250元;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7天=1700元;

七、鉴定费2000元+200元+30元=2230元;

八、二次手术费7000元;

九、车损1682元;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十一、交通费200元;

十二、看车费100元。以上共计114520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