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34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XX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XX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贤川 来源:
刘某与XX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34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XX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XX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贤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