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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保435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张吉华、王桂芝、刘宝刚、杜春英、王文广、赵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张吉华,王桂芝,刘宝刚,杜春英,王文广,赵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43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负责人孙晓军,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张吉华,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王桂芝,女,195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刘宝刚,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杜春英,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王文广,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赵娜,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张吉华、王桂芝、刘宝刚、杜春英、王文广、赵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吉华、王桂芝、刘宝刚、杜春英、王文广、赵娜名下的价值5万元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保全人已提供自有资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吉华、王桂芝、刘宝刚、杜春英、王文广、赵娜银行存款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20元,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佃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