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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终3704号

王胜与路卫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路卫昌,王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37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卫昌。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胜。

上诉人路卫昌因与被上诉人王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唐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路卫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路卫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路卫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国良

代理

审判员  吴玉增

代理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振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