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37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卫昌。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胜。
上诉人路卫昌因与被上诉人王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唐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路卫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路卫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路卫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国良
代理
审判员 吴玉增
代理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振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