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3387号罪犯王立明,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2011)保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立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8月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立明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20日至2016年1月20日,获表扬奖励5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2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2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立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强
代理
审判员 张世强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