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1147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冯卫兵,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马春香,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1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马春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春香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春香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春香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 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戴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