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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龙民初字第841号

孙开永与姚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开永,姚延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841号

原告:孙开永,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姚延军,男,4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开永诉被告姚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开永撤回对被告姚延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开永承担。

审判员  王志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赵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