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841号
原告:孙开永,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姚延军,男,4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开永诉被告姚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开永撤回对被告姚延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开永承担。
审判员 王志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赵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