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582号
原告:付方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裕进,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群斌。
被告:黄秀红。
原告付方兵与被告付群斌、黄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付方兵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方兵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方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付方兵负担。
审判员 柯建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朱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