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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2582号

付方兵与付群斌、黄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方兵,付群斌,黄秀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582号

原告:付方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裕进,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群斌。

被告:黄秀红。

原告付方兵与被告付群斌、黄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付方兵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方兵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方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付方兵负担。

审判员  柯建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朱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