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9执818号申请执行人聂宁与被执行人胡德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0101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该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德存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人聂宁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延民初字第010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胡德存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文思
审 判 员 李振和
代理
审判员 毛宝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吕行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