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9执818号

聂宁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9执818号申请执行人聂宁与被执行人胡德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0101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该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德存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人聂宁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延民初字第010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胡德存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文思

审 判 员  李振和

代理

审判员  毛宝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吕行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