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2416号
申请执行人:范磊磊。
被执行人:和法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磊磊与被执行人和法亮民间借贷纠纷(2016)鲁0982执2416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等),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本案执行债权未能受偿。经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
审判长 刘恒兴
审判员 刘 虎
审判员 季 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牛宝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