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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执2416号

申请执行人范磊磊与被执行人和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磊磊,和法亮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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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2416号

申请执行人:范磊磊。

被执行人:和法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磊磊与被执行人和法亮民间借贷纠纷(2016)鲁0982执2416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等),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本案执行债权未能受偿。经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

审判长  刘恒兴

审判员  刘 虎

审判员  季 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牛宝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