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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民初1346号

韶关市惊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大坤、韶关市曲江区振达运输车队买卖合同纠纷一理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韶关市惊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大坤,韶关市曲江区振达运输车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1346号

原告:韶关市惊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大道***号安顺达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王鹏。

被告:李大坤,男,住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韶关市曲江区振达运输车队。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马坝大道中路邓氏综合楼第*栋。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惊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大坤、韶关市曲江区振达运输车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韶关市惊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廖新娇

审判员  古应雄

审判员  彭伟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黄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