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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民初1413号

赵井海与李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赵井海,李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1413号

原告:赵井海,男,住址庆安县。

被告:李亮,男,住址庆安县。

原告赵井海与被告李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井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希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