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1413号
原告:赵井海,男,住址庆安县。
被告:李亮,男,住址庆安县。
原告赵井海与被告李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井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希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