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371-1号
申请执行人:黑某某。
被执行人:梁某甲。
被执行人:梁某乙。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5)灞民初字第01934号民事判决书黑某某与梁某甲、梁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已划拨被执行人梁某甲、梁某乙银行账户存款各1002元,上述款项2004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黑某某,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5)灞民初字第019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黑某某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赡养费及案件受理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代理
审判员 李令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欧笑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