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1执371-1号

黑某某与梁某甲、梁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某某,梁某甲,梁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371-1号

申请执行人:黑某某。

被执行人:梁某甲。

被执行人:梁某乙。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5)灞民初字第01934号民事判决书黑某某与梁某甲、梁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已划拨被执行人梁某甲、梁某乙银行账户存款各1002元,上述款项2004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黑某某,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5)灞民初字第019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黑某某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赡养费及案件受理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代理

审判员  李令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欧笑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