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458-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楠。被执行人李宝平,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修理费49999.68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宝平名下的陕A53V**号车辆在申请执行人处留置保管,现已对该车辆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宝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51849.68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因评估拍卖期限较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4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正
审判员 吴 波
审判员 魏峰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