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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6392号

李正富与黄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正富,黄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6392号原告李正富,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黄春,男,汉族,1986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受理原告李正富诉被告黄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正富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李正富负担(已预缴)。

代理

审判员  李迎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