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6392号原告李正富,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黄春,男,汉族,1986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受理原告李正富诉被告黄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正富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李正富负担(已预缴)。
代理
审判员 李迎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