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62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吕勇杰。
原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勇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东巍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吕勇杰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1420896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吕勇杰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62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韬
代理
审判员 吕 璎
代理
审判员 李凌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潘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