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4571号
原告:张遵合。
被告:邹宏。
原告张遵合诉被告邹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张遵合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遵合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遵合撤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张遵合负担。
审判员 韦翔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殷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