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2民初4571号

张遵合与邹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遵合,邹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4571号

原告:张遵合。

被告:邹宏。

原告张遵合诉被告邹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张遵合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遵合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遵合撤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张遵合负担。

审判员  韦翔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殷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