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3452号罪犯付佳佳,1988年12月29日日出生,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佳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8月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佳佳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2月23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9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付佳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强
代理
审判员 张世强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