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846号之一
被执行人:王建升,于。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王建升合同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涉罚金刑一案中,经采取查询银行存款、车辆等司法强制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在服刑,也无履行能力。为避免本案的执行程序过于迟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海燕
审判员 马建华
审判员 张俊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许 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