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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执846号之一

王建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升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846号之一

被执行人:王建升,于。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王建升合同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涉罚金刑一案中,经采取查询银行存款、车辆等司法强制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在服刑,也无履行能力。为避免本案的执行程序过于迟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海燕

审判员  马建华

审判员  张俊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许 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