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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2309号

崔红、顾森与崔国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红,顾森,崔国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2309号

原告:崔红(又名崔国红),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

原告:顾森,男,195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张斌,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国义,男,42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崔红、顾森诉被告崔国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红、顾森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红、顾森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红、顾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3元减半收取3976.5元,由崔红、顾森负担。

审判员 刘 维 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白萨日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