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终118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山东省微湖监狱司法警察。2014年9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成,山东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5)滕刑初字第72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滕刑初字第7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新
审判员 党园园
审判员 雷 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薛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