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4091号
原告:杨兆国。
委托代理人:田术生。
被告:贾俊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兆国与被告贾俊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兆国于2016年9月5日以和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兆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杨兆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段旭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韶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