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81民初4091号

杨兆国与贾俊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兆国,贾俊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4091号

原告:杨兆国。

委托代理人:田术生。

被告:贾俊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兆国与被告贾俊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兆国于2016年9月5日以和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兆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杨兆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段旭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韶钒 百度搜索“”